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5條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船,其總噸位應為一以上。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但對於類似潟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公共水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水域並制(訂)定自治法規,核准舢舨、漁筏於該水域內兼營娛樂漁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