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