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其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其船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兩種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持有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船員持有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前二項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輪機長,不得以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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