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七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第37條 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二、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及醫療。四、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