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四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 第24條 漁船作業前,經營者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後,持繳費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南方黑鮪標籤。漁船進入作業漁區前,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標籤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南方黑鮪標籤,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南方黑鮪標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