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鮪延繩釣漁船卸魚,應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辦理申報。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取得遠洋作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於港口卸魚,應依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及繳交卸魚聲明書。但該航次僅於沿近海作業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