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第2條 法規: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2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船籍國核發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及捕魚許可證照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