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四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第23條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者,以宜蘭縣南方澳漁港、臺東縣新港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及高雄市前鎮漁港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