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核准獎勵造林期滿之土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造林:
一、木材生產林已有獎勵造林計畫書所定造林目的之生產需求或已達獎勵造林計畫書所定森林經營期程,且經合法伐採或預計實施伐採。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致未達原造林目的。
造林地點已實施伐採,且該次伐採為未經許可擅自伐採林產物,違反森林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得申請獎勵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