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13條 法規:森林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3條 依森林法第四條規定視為森林所有人所經營之森林,比照私有林辦理竹、木登記。承租國有林、公有林之林地者,應向出租機關辦理竹、木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