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第9條 法規:森林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二章 森林保護管理 第9條 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區域內擅自墾殖或占用,經查獲有行為人者,應循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未發現行為人者,應於現場公告限期於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