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第8條 法規:森林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二章 森林保護管理 第8條 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其辦理事項如下:一、向該管森林保護機關通報轄內之森林災害。二、動員民眾協助森林災害之處理。三、協助維持處理森林災害之交通運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