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森林保護機關應視需要,將轄管森林區域分區指定專人或編隊負責巡視,並得設管制站或柵門,執行森林保護工作。巡視人員發現森林災…
- 第5條森林保護機關為落實森林保護管理工作,應定期派員抽查前條規定之執行情形,並將抽查結果製作報告書。
- 第7條森林警察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下列事項:一、違反森林法令之查報、制止及取締。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令之查報、制止及取締。…
- 第8條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其辦理事項如下:一、向該管森林保護機關通報轄內之森林災害。二、動員民眾協…
- 第9條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區域內擅自墾殖或占用,經查獲有行為人者,應循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未發現行為人者,應於現場…
- 第10條森林保護機關查獲危害森林案件行為人時,應即移送警察機關辦理。行為人未獲者,應提供有關資料,移請警察機關調查。警察機關應將…
- 第11條森林保護機關取締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行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濫墾或其他影響森林生態環境等案件有發生重大糾紛或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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