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第4條 法規:森林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二章 森林保護管理 第4條 森林保護機關應視需要,將轄管森林區域分區指定專人或編隊負責巡視,並得設管制站或柵門,執行森林保護工作。巡視人員發現森林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除應即報請該管森林保護機關處理外,並應為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