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森林火災撲滅後,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應派員調查災害情形及損失,填具森林火災災害調查表,必要時應會同消防機關鑑定火災發生原因,…
- 第20條森林保護機關應經常檢討森林火災之防範及撲救技術與措施,並得會同消防機關或其他機關舉辦防火演習及一般訓練課程。
- 第21條森林保護機關應利用各種有效宣傳方式,廣泛宣導防火知識,實施森林防火教育宣導,提昇全民防災意識。訂每年乾季為森林防火加強宣…
- 第22條森林保護機關得於森林區域內重要地點設立防火瞭望臺及配置相關設備。
- 第23條森林保護機關或森林所有人應在適當地點開闢森林防火線或栽植防火林帶。
- 第24條森林區域內之林木發生重大疫病蟲害及不明原因之生物為害,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應即依林木疫情監測體系,將樣本送有關試驗研究機關檢…
- 第26條森林保護機關為防範森林災害得在轄區內完成保林通訊網,並指定專人執行通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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