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機關應利用各種有效宣傳方式,廣泛宣導防火知識,實施森林防火教育宣導,提昇全民防災意識。
訂每年乾季為森林防火加強宣導期,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防火設施,加強引火管制,切實防範森林火災。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在國、公有林地內施作工寮及實施探、採礦、伐木、造林、森林遊樂及其他工程等作業者,應先擬具森林火災防範措施並備妥相關防火設…
- 第16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設森林火災防火中心。於森林發生火災時,森林保護機關應依災害防救法有關應變措施及通報作業規定,成立…
- 第17條森林保護機關應視森林狀況編組森林救火隊及菁英小組,並得視需要編組義勇救火隊。森林保護機關應與當地有關機關聯繫訂定救火計畫…
- 第18條森林火災應變小組應指定森林火災之搶救人員於森林火災撲滅後,負責清理現場餘燼,至澈底熄滅後,始得離開現場。
- 第19條森林火災撲滅後,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應派員調查災害情形及損失,填具森林火災災害調查表,必要時應會同消防機關鑑定火災發生原因,…
- 第20條森林保護機關應經常檢討森林火災之防範及撲救技術與措施,並得會同消防機關或其他機關舉辦防火演習及一般訓練課程。
- 第22條森林保護機關得於森林區域內重要地點設置生態監測相關設備及設施。
- 第23條森林保護機關、森林所有人或國有、公有林地之承租人,應採取防火措施;有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開闢森林防火線或栽植防火林帶。
- 第24條森林區域內之林木發生重大疫病蟲害及不明原因之生物為害,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應即依林木疫情監測體系,將樣本送有關試驗研究機關檢…
- 第25條森林保護機關應與有關試驗研究機關密切聯繫,研究改進森林火災防救、生物為害防治之技術及方法。
- 第26條森林保護機關為防範森林災害得在轄區內完成保林通訊網,並指定專人執行通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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