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森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母法 第6條 公有林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收歸國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歸前三個月通知該管公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接收程序完成前,該管理經營機關仍負保護之責。該管公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對於前項通知有異議時,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