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8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林政 第8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一、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二、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三、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四、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違反前項指定用途,或於指定期間不為前項使用者,其出租、讓與或撥用林地應收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