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40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及獎勵 第40條 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