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森林之保護,得設森林警察;其未設森林警察者,應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
- 第34條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 第35條主管機關應視森林狀況,設森林救火隊,並得視需要,編組森林義勇救火隊。
- 第36條鐵道通過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火、防煙設備;設於森林保護區附近之工廠,亦同。電線穿過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者,應有…
- 第37條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應撲滅或預防之。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他人…
- 第38條森林生物為害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有利害關係之森林所有人,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前項撲滅預防費用,以有利…
- 第38-1條森林之保護管理、災害防救、保林設施、防火宣導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有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有關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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