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29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安林 第2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保安林編入或解除之各種關係文件,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依前條規定有異議時,並應附具異議人之意見書。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應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並通知森林所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