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26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安林 第26條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得由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森林屬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