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24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安林 第24條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