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21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森林經營及利用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於左列林業用地,得指定森林所有人、利害關係人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一、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及沙丘散在地。二、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帶及河川兩岸。三、火災跡地、水災沖蝕地。四、伐木跡地。五、其他必要水土保持處理之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