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20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森林經營及利用 第20條 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或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時,應先與其所有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協商;協商不諧或無從協商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調處不成,由主管機關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