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18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森林經營及利用 第18條 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