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5條 法規: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5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