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6條 法規: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三章 採運管理 第26條 採取人採取林產物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破壞水土保持。二、損害他人之竹木或工作物。三、毀損或移動伐採區內設置之界木或境界標識。四、採取經政府規定或點記保留之竹木。五、盜伐、擅伐林產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