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5條 法規: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三章 採運管理 第25條 管理經營機關標售林產物前,應在處分作業區境界,設置界木或境界標識,註記於實測面積位置圖上,並於訂約後,派員會同採取人實地指明界址。專案核准採取者,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