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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林業目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7條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7條
法規: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7條
本
標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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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所列之保安林解除事宜,應設保安林解除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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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保安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一部或全部:一、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用地所必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第3條
下列地區不得解除保安林:一、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地。但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
第4條
下列地區解除保安林,需經由原劃設區域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設之自然保留區。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
第5條
解除保安林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保安林解除審議小組決議之:一、鐵路、重要公路至最近稜線之保安林範圍。二、海岸地區保安林臨…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所列之保安林解除事宜,應設保安林解除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依個案聘請;其成員如下:一、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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