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8條 法規: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二章 伐採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時,應將許可證副本連同伐採區域位置圖,分送當地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警察機關及鄉(鎮)公所,並應按月填製私有林許可伐採統計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如附表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