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7條 法規: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二章 伐採 第7條 申請伐採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區域鄰接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前,應會同當地國有林、保安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管理經營機關及申請人複勘,並於伐採區域周圍設置界木、境界標識或其他標記,且註明於伐採區域位置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