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6條 法規: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彙整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專戶儲存應用。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回饋金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餘二分之一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