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臺東縣政府核轉本會核定;中華民國農會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逕報本會核定。
保險人、再保險人經核定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者,應依其責任額度繳回當年度政府之補助款。
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經本會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於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成立後,將該專戶之結餘款轉入該基金。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9條
第29條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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