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糧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6條 同類業務糧商,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同一糧食加工廠不得重複辦理糧食加工業務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