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糧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12條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歇業後十五日內,應向所在地當地分署申報歇業登記。歇業未於限期內申報者,所在地當地分署得公告註銷其糧商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