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6條 法規: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6條 前條種苗業者,應以專一識別碼為索引,備置經營登記簿,載錄下列資料:一、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二、基因轉殖植物之來源。三、繁殖者,其繁殖紀錄。四、基因轉殖植物之銷售去處。五、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日期及數量。六、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單據或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