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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糧目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第18條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第18條
法規: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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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及維護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以利產銷輔導及資訊運用。輔導單位於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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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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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產銷班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之次一年度起,每二年辦理評鑑一次。但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低於六十分者…
第13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方式如下:一、初評:由輔導單位主辦。農業產銷班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四月二十日前,填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評鑑表,送請…
第14條
主管機關及輔導單位應對農業產銷班之經營管理、生產技術、行銷能力及評鑑缺失項目等予以輔導。前項輔導事項,必要時得洽請相關農…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依年度施政重點及農業產銷班評鑑結果,於年度計畫訂定補助項目,對農業產銷班予以低利貸款、補助或獎勵,並以評鑑成績…
第16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總分為一百二十分,連續二次未達六十分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註銷登記。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及維護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以利產銷輔導及資訊運用。輔導單位於協助農業產銷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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