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及維護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以利產銷輔導及資訊運用。
輔導單位於協助農業產銷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時,應將農業產銷班有關資料於農業產銷資訊系統分別予以登錄及變更,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時,應於農業產銷資訊系統予以核定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等註記。
除第八條所稱登記事項外,其他於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所登錄之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資料一經異動,輔導單位應協助即時更新。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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