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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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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第7條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第7條
法規: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7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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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者,除依電業法、公用售電業電價表及營業規章處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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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農業動力用電,以合於下列規定之用電,並直接供農業所需者為限:一、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
第3條
凡合於前條規定之農業動力用電用戶,得檢具應備之證明文件,向公用售電業申辦電費減免手續。
第4條
農業動力用電,除水產養殖用電外,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其計收方式如下:一、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二…
第5條
水產養殖用電基本電費按裝置契約電價及以公用售電業每月固定抄表日抄得之用電度數除以同一行業用戶之平均每瓩每月用電時數計算,…
第6條
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者,除依電業法、公用售電業電價表及營業規章處理外,並自變更用電用途當月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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