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第6條 法規: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6條 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者,除依電業法、公用售電業電價表及營業規章處理外,並自變更用電用途當月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日止,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電費之減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