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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農糧目
農場登記規則
第19條
農場登記規則 第19條
法規:
農場登記規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19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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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轄區內之農場,若有違反本規則或其他法令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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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登記之農場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證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證。未辦理換證者,原登記證作廢。登記證之有效…
第14條
登記之農場,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15條
主管機關每年得編列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提升其營運能力,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營。輔導項目包括: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登記之農場就其經營予以考評,其程序分初評、複評及核定:一、初評: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區農業…
第17條
農場停辦時,應於一個月內申報原發證機關註銷登記證。原發證機關註銷登記證時,副本送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18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轄區內之農場,若有違反本規則或其他法令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並轉請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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