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 第31條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32條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
-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附表五)之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專業…
- 第34條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
- 第35條市場人員應於就職前辦理保證手續,其保證方式由經營主體定之。
- 第37條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
- 第38條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
- 第39條市場應在用人費中,提撥準備金,專戶儲存,以備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準備金孳息仍充準備金。
- 第40條(刪除)
- 第41條市場人員退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在職且繼續於市場工作之職員年滿六十歲、工…
- 第42條市場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一次撫卹金。一、因公死亡者。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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