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