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市場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交易月報表逕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 第13條市場應主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產品行情報導業務,並提供有關產銷及市場情報予承銷人及供應人。
- 第14條市場每日進貨、交易、屠宰等時間,由各該市場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並公告之。
- 第15條供應人於貨品入場時,應按其種類、等級、重量明白標示,市場並應當場查驗點收。
- 第16條貨品交易之順序,除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處理者外,依左列方式決定:一、入場先後。二、抽籤決定。前項二款之交易順序,應…
- 第17條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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