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交易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為之。供應人得指定最低成交價格。
- 第26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批發之農產品,應由供應人辦理分級包裝為原則;其未分級包裝者,得由市場代為之,費用在貨款內扣還。農產品之分級…
- 第27條農產品批發市場得分向供應人及承銷人收取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28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第29條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者,如兼營其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業務及會計應各自獨立,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
- 第30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將本場及其他重要市場之當日交易價格及數量,於市場內明顯處公告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