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凡於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地區向農民購買農產品者,應攜帶販運商許可證;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查閱之。前項販運商許可證,應向當地直轄…
- 第23條農產品批發市場為確保貨源,得視事實需要,辦理契約供應、保價運銷、融通資金及其他適當措施。
- 第24條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 第25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交易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為之。供應人得指定最低成交價格。
- 第26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批發之農產品,應由供應人辦理分級包裝為原則;其未分級包裝者,得由市場代為之,費用在貨款內扣還。農產品之分級…
- 第27條農產品批發市場得分向供應人及承銷人收取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29條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者,如兼營其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業務及會計應各自獨立,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
- 第30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將本場及其他重要市場之當日交易價格及數量,於市場內明顯處公告之。
- 第31條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廢止其…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