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應擬具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籌設完竣,經營主體須經直轄市、縣(市)主…
- 第15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
- 第16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政府或農民團體所提供者,其應付之使用費,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
- 第17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土地及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地價稅或田賦。
- 第18條凡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向農產品批發市場登記為該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供應人:一、農民。二、農民團體。三、農業企業機構。四、經…
- 第19條申請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者,應向批發市場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並取得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許可證。前項保證金金額,由批發…
- 第21條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
- 第22條凡於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地區向農民購買農產品者,應攜帶販運商許可證;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查閱之。前項販運商許可證,應向當地直轄…
- 第23條農產品批發市場為確保貨源,得視事實需要,辦理契約供應、保價運銷、融通資金及其他適當措施。
- 第24條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 第25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交易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為之。供應人得指定最低成交價格。
- 第26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批發之農產品,應由供應人辦理分級包裝為原則;其未分級包裝者,得由市場代為之,費用在貨款內扣還。農產品之分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