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原料名稱。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
- 第12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原料名稱之標示,除水及食鹽外,得以有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原料。
- 第13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原產地(國)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原產地(國)為標示。二、於…
- 第14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驗證機構名稱應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但已使用外國驗證機構標章為標示者,得免標示。
- 第15條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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