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3條 法規: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3條 每一委任或委託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內具有能執行該植物品種性狀檢定之人員、設備及場所之檢定機構遴選,交由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委任或委託之。前項委任或委託案應以書面明定委任或委託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